誰違憲?
依據中華民國《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》或《宣誓條例》規定,下列人員:
總統、副總統、立法委員、直轄市(及縣、市)會議員、鄉 (鎮、市) 民代表會代表。
立法院正、副院長;直轄市(及縣、市)議會正、副議長、鄉 (鎮、市) 民代表會主席、副主席。
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政務人員、首長、副首長及簡任第十職等以上單位主管人員。
司法院大法官、考試院考試委員、監察委員、監察院院長、副院長。
駐外大使、公使館公使、代辦、總領事、領事館領事或其相當之駐外機構主管人員。
各級法院法官、檢察機關檢察官、行政法院法官及懲戒法院法官。
直轄市政府首長、委員及其所屬各機關首長。
縣 (市) 政府首長及其所屬各機關首長。
鄉 (鎮、市) 長。
各級公立學校校長。
相當於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公營事業機構或其所屬機構首長、董事、理事、監察人、監事。
於就職時需宣誓,其誓詞內容均提及「遵守(恪遵)憲法」或「恪遵國家法令」,如違誓言,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或願受最嚴厲之處罰。
#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
#宣誓條例
又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,第一句:
為因應「國家統一」前之需要...........
試問,我們中華民國自由地區(增修條文中用語)的上述人員所作所為,是否需要以「國家統一」為前提,並遵守或恪遵。
所以上述人員,如有違背,是不是就應該受國家嚴厲之制裁或願受最嚴厲之處罰!
上述人員,如有違背,誰來糾舉?
上述人員,如有違背,誰來制裁或處罰?
#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
厭惡被叫「小姐」她失控…怒朝無辜站務員潑不明液體!挨告還死不認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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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中葉姓女子今年搭乘火車時,因刷卡進站失敗,當下站務人員稱呼她「小姐」,瞬間觸發葉女雷點,當場用飲料潑向對方,導致站務員帽子、衣物浸濕,事後挨告,她不只不認罪,還強調厭惡他人稱呼她「小姐」,還反控遭毛手毛腳,但說詞都未獲法官採信,且行為已貶損值勤站務人員陷於尷尬受辱處境,因此,法院審理後,將她依公然侮辱罪,處50...
8 小時前


